晨報記者李東華 通訊員潘靜波報道 昨日,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:中海發展公司)原總經理、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輪公司(以下簡稱:中海油輪公司)原總經理茅士家、中海油輪公司航運部原副主任、副總經理劉後平為親友非法牟利,劉後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,判處被告人茅士家有期徒刑6年,並處罰金150萬元;被告人劉後平有期徒刑3年6個月,並處罰金20萬元。
  2004年11月,茅士家擔任中海發展公司及中海油輪公司總經理,其利用職務便利,伙同時任中海油輪公司航運部副主任、副總經理的劉後平將相關業務交由其子茅某(另行處理)經營,茅某累計獲利1500餘萬元。
  2011年11月,劉後平委托茅某代拍上海市機動車私車牌照額度。當月,茅某以45900元的價格拍得一份私車牌照額度,並支付拍賣款。直至案發,劉後平未向茅某支付相應錢款。
  (原標題:中海發展原總經理 茅士家獲刑6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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